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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网址是多少双公示权力目录清单(行政许可类)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 2017-05-18 09:14:55 | 浏览 次]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
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前置
条件
行使
情况
行使
层级
部门意见及理由 备注
权力
名称
子项
1 1100-A-00100-140400 采矿许可(新立)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五条第三款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第二款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企业 行政审批科 《关于颁发〈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地发[1987]289号)   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2 1100-A-00200-14040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100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组织 行政审批科 不收费   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3 1100-A-00300-140400 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组织 行政审批科、测绘管理中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6号)    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4 1100-A-00400-140400 测绘项目登记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在组织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有关要求,持测绘资质证书、项目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向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
事业单位、   企业 行政审批科 不收费   常用 市级行使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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